公务员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 由什么机关规定,公务员职级对应什么职务?
1、公务员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 由什么机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十9条 公务员的职务应当对应相应的级别。公务员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由国务院规定。第十4条 国家实行公务员职位分类制度。公务员职位类别按照公务员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国务院根据本法,对于具有职位特殊性,需要单独管理的,可以增设其他职位类别。各职位类别的适用范围由国家另行规定。第十5条 国家根据公务员职位类别设置公务员职务序列。第十6条 公务员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领导职务层次分为: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非领导职务层次在厅局级以下设置。第十7条综合管理类的领导职务根据宪法、有关法律、职务层次和机构规格设置确定。综合管理类的非领导职务分为:巡视员、副巡视员、调研员、副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综合管理类以外其他职位类别公务员的职务序列,根据本法由国家另行规定。扩展资料:第十4条 国家实行公务员职位分类制度。公务员职位类别按照公务员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国务院根据本法,对于具有职位特殊性,需要单独管理的,可以增设其他职位类别。各职位类别的适用范围由国家另行规定。 第十8条 各机关依照确定的职能、规格、编制限额、职数以及结构比例,设置本机关公务员的具体职位,并确定各职位的工作职责和任职资格条件。第十9条 公务员的职务应当对应相应的级别。公务员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由国务院规定。公务员的职务与级别是确定公务员工资及其他待遇的依据。公务员的级别根据所任职务及其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资历确定。公务员在同1职务上,可以按照国家规定晋升级别。第2十条 国家根据人民警察以及海关、驻外外交机构公务员的工作特点,设置与其职务相对应的衔级。第2十1条 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办法。民族自治地方依照前款规定录用公务员时,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对少数民族报考者予以适当照顾。 第2十2条 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公务员的录用,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地方各级机关公务员的录用,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必要时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授权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 第2十3条 报考公务员,除应当具备本法第十1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国家对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法律顾问的公务员实行统1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第2十4条 下列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曾被开除公职的; (3)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第2十5条 录用公务员,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内,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第2十6条 录用公务员,应当发布招考公告。招考公告应当载明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资格条件、报考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以及其他报考须知事项。 招录机关应当采取措施,便利公民报考。 第2十7条 招录机关根据报考资格条件对报考申请进行审查。报考者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真实、准确。 第2十8条 公务员录用考试采取笔试和面试的方式进行,考试内容根据公务员应当具备的基本能力和不同职位类别分别设置。 第2十9条 招录机关根据考试成绩确定考察人选,并对其进行报考资格复审、考察和体检。参考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_中国人大网。
2、公务员职级对应什么职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级别分为1级到2十7级27个级别,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职务分为国家级正职到乡科级副职10级领导职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职级分为1级巡视员到2级科员12个职级。 公务员领导职务层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是: (1)国家级正职:1级; (2)国家级副职:4级至2级; (3)省部级正职:8级至4级; (4)省部级副职:十级至6级; (5)厅局级正职:十3级至8级; (6)厅局级副职:十5级至十级; (7)县处级正职:十8级至十2级; (8)县处级副级:2十级至十4级; (9)乡科级正职:2十2级至十6级; (十)乡科级副职:2十4级至十7级。 副部级机关内设机构、副省级市机关的司局级正职对应十5级至十级;司局级副职对应十8级至十2级。 综合管理类公务员非领导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是: (1)巡视员:十3级至8级; (2)副巡视员:十5级至十级; (3)调研员:十8级至十2级; (4)副调研员:2十级至十4级; (5)主任科员:2十2级至十6级; (6)副主任科员:2十4级至十7级; (7)科员:2十6级至十8级; (8)办事员:2十7级至十9级; 副部级机关内设机构、副省级市机关的巡视员对应十5级至十级;副巡视员对应十8级至十2级。近4年国考行测试题解析。
3、公务员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由什么规定?
由国务院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十9条规定:公务员的职务应当对应相应的级别。公务员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由国务院规定。公务员的职务与级别是确定公务员工资及其他待遇的依据。公务员的级别根据所任职务及其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资历确定。 公务员在同1职务上,可以按照国家规定晋升级别。国家根据人民警察以及海关、驻外外交机构公务员的工作特点,设置与其职务相对应的衔级。
4、公务员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 由什么机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十9条 公务员的职务应当对应相应的级别。公务员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由国务院规定。第十4条 国家实行公务员职位分类制度。公务员职位类别按照公务员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国务院根据本法,对于具有职位特殊性,需要单独管理的,可以增设其他职位类别。各职位类别的适用范围由国家另行规定。第十5条 国家根据公务员职位类别设置公务员职务序列。第十6条 公务员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领导职务层次分为: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非领导职务层次在厅局级以下设置。第十7条综合管理类的领导职务根据宪法、有关法律、职务层次和机构规格设置确定。综合管理类的非领导职务分为:巡视员、副巡视员、调研员、副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综合管理类以外其他职位类别公务员的职务序列,根据本法由国家另行规定。扩展资料:第十4条 国家实行公务员职位分类制度。公务员职位类别按照公务员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国务院根据本法,对于具有职位特殊性,需要单独管理的,可以增设其他职位类别。各职位类别的适用范围由国家另行规定。 第十8条 各机关依照确定的职能、规格、编制限额、职数以及结构比例,设置本机关公务员的具体职位,并确定各职位的工作职责和任职资格条件。第十9条 公务员的职务应当对应相应的级别。公务员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由国务院规定。公务员的职务与级别是确定公务员工资及其他待遇的依据。公务员的级别根据所任职务及其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资历确定。公务员在同1职务上,可以按照国家规定晋升级别。第2十条 国家根据人民警察以及海关、驻外外交机构公务员的工作特点,设置与其职务相对应的衔级。第2十1条 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办法。民族自治地方依照前款规定录用公务员时,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对少数民族报考者予以适当照顾。 第2十2条 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公务员的录用,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地方各级机关公务员的录用,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必要时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授权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 第2十3条 报考公务员,除应当具备本法第十1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国家对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法律顾问的公务员实行统1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第2十4条 下列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曾被开除公职的; (3)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第2十5条 录用公务员,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内,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第2十6条 录用公务员,应当发布招考公告。招考公告应当载明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资格条件、报考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以及其他报考须知事项。 招录机关应当采取措施,便利公民报考。 第2十7条 招录机关根据报考资格条件对报考申请进行审查。报考者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真实、准确。 第2十8条 公务员录用考试采取笔试和面试的方式进行,考试内容根据公务员应当具备的基本能力和不同职位类别分别设置。 第2十9条 招录机关根据考试成绩确定考察人选,并对其进行报考资格复审、考察和体检。参考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_中国人大网。
5、公务员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 由什么机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十9条 公务员的职务应当对应相应的级别。公务员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4条 国家实行公务员职位分类制度。 公务员职位类别按照公务员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国务院根据本法,对于具有职位特殊性,需要单独管理的,可以增设其他职位类别。各职位类别的适用范围由国家另行规定。 第十5条 国家根据公务员职位类别设置公务员职务序列。 第十6条 公务员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 领导职务层次分为: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 非领导职务层次在厅局级以下设置。 第十7条综合管理类的领导职务根据宪法、有关法律、职务层次和机构规格设置确定。 综合管理类的非领导职务分为:巡视员、副巡视员、调研员、副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 综合管理类以外其他职位类别公务员的职务序列,根据本法由国家另行规定。在中国,国家公务员的级别分为2十7级。 公务员领导职务层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 国家级正职:1级 国家级副职:2级至4级 省部级正职:4级至8级 省部级副职:6级至十级 厅局级正职:8级至十3级 厅局级副职:十级至十5级 县处级正职:十2级至十8级 县处级副职:十4级至2十级 乡科级正职:十6级至2十2级 乡科级副职:十7级至2十4级 股所级正职:十8级至2十6级 股所级副职:十9级至2十7级 综合管理类公务员与级别的对应关系: 巡视员:8级至十3级;(相当于正厅局级) 副巡视员:十级至十5级; 调研员:十2级至十8级;(相当于正县处级) 副调研员:十4级至2十级; 主任科员:十6级至2十2级;(相当于正乡科级) 副主任科员:十7级至2十4级; 科员:十8级至2十6级;(相当于正村股级) 办事员:十9级至2十7级 注:股级并非公务员正式行政级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