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任职必须具备的条件有哪些,公务员任职必须具备的条件是

公务员任职必须具备的条件有哪些


1、公务员任职必须具备的条件有哪些


根据《公务员法》第十1条规定,公务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国籍是自然人被确定属于某1国家成员的法律上的资格或者身份,是区分本国人和外国人的惟1标准。就国籍的对内意义而言,1个人1旦取得某1国家的国籍后,就可以享受该兄让国家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也承担该国家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2、年满十8周岁。所谓十8周岁,是指公民从出生之日起到第十8个年份同月同日的实足年龄。将公民担任公务员的年龄规定为十8周岁,主要是基于人类成长的自然规律与社会实际。
3、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国家根本制度的总纲领、法律体系的核心与公民权携碧利的保障书。任何公民都应当遵守宪法。公务员作为公民也应羡隐局当遵守宪法。在这里,公务员拥护宪法具有更深的涵义,即忠于宪法,不得反对宪法。
4、具有良好的品行。品行属于道德的范畴。道德是人们思想和行为上的有关善与恶、光荣与耻辱、正义与非正义等方面的观念与原则的总称,它依靠社会舆论、内心信念和传统习惯来维持与实现。
5、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公务员只有拥有健康的身体,才能够精力充沛地完成自己的工作任务。而且,健康的身体也是正常智力的物质基础。
6、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公务员要能够履行公职就必须具备1定的文化程度与工作能力。



2、公务员任职必须具备的条件是


公务员任职必须具备的3个条件是:有编制、有职数、有相应的职位空缺。在所有公务员职业中,无论是国内还是国外,公务员都是“香饽饽”,不仅工作稳定、收入有保障,而且有较高的社会地位,是社会正常运转的中坚力量之1。也因此,各国对公务员素质的要求都比较高,对公务员录用的公正性和公开性也格外强调。我国公务员制度的革新和完善,是改革开放30年以来中国社会进步的1面镜子。从“卷子”替代“条子”招录方式的变化,从“干部”到“公务员”的称谓变化,1系列具体的措施不仅提高了公务员的整体素质,也改变了公务员的知识结构和为公众服务的能力,意味着中国行政管理的日益国际化。



3、公务员任职必须具备哪几个前提条件


任命公务员职务必须同时具备3个前提条件:有编制、有职数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这3个条件缺1不可。


前两个条件即有编制、有职数,是根据我国机构编制管理制度所规定的。按照现行机构编制管理制度,对机关实行“3定”,即“定职能、定机构、定编制”,公务员的职位在此基础上设置。各机关的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都是根据该机关所负担的职能任务、工作性质、机构规格、编制总数、各级职务的比例关系等因素进行确定。也就是说,任何机关的编制数额都是确定的,能够容纳多少工作人员是固定的,不能突破;机关的职数也是确定的,也不能突破。这种规定具有法律效力,其目的是保证机关因事设职、以职选人、精简高效。因此,任何机关任命公务员职务,都必须在本机关的编制数额和职数限额之内进行,决不能随意突破。否则都是违反规定的行为,都要予以纠正,并对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第3个条件即有相应的职位空缺,是根据机关职位管理的需要作出的规定。机关的职数是确定的,包含两个方面的规定:1是总数确定。比如,1个单位设置8个处长职位和2十个副处长职位,就不能突破;2是这些职位的具体分布也是确定的。即该单位各个内设机构的处长、副处长职位数额是固定的,不能随意变动。根据第2方面的规定,任命公务员职务,就需要有相应的职位空缺。比如任命某人为甲处副处长,甲处就必须有副处长的职位空缺,如没有空缺则不能任职。即使不突破该单位副处长总数限额,也是不允许的。作出这样规定的目的是保证机关内设机构职位管理科学,人员构成合理,履行职能有效,避免机关职位管理混乱、履行职能不平衡。



4、公务员任职必须具备哪几个前提条件?


任命公务员职务必须同时具备3个前提条件:有编制、有职数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这3个条件缺1不可。前两个条件即有编制、有职数,是根据我国机构编制管理制度所规定的。按照现行机构编制管理制度,对机关实行“3定”,即“定职能、定机构、定编制”,公务员的职位在此基础上设置。各机关的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都是根据该机关所负担的职能任务、工作性质、机构规格、编制总数、各级职务的比例关系等因素进行确定。也就是说,任何机关的编制数额都是确定的,能够容纳多少工作人员是固定的,不能突破;机关的职数也是确定的,也不能突破。这种规定具有法律效力,其目的是保证机关因事设职、以职选人、精简高效。因此,任何机关任命公务员职务,都必须在本机关的编制数额和职数限额之内进行,决不能随意突破。否则都是违反规定的行为,都要予以纠正,并对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第3个条件即有相应的职位空缺,是根据机关职位管理的需要作出的规定。机关的职数是确定的,包含两个方面的规定:1是总数确定。比如,1个单位设置8个处长职位和2十个副处长职位,就不能突破;2是这些职位的具体分布也是确定的。即该单位各个内设机构的处长、副处长职位数额是固定的,不能随意变动。根据第2方面的规定,任命公务员职务,就需要有相应的职位空缺。比如任命某人为甲处副处长,甲处就必须有副处长的职位空缺,如没有空缺则不能任职。即使不突破该单位副处长总数限额,也是不允许的。作出这样规定的目的是保证机关内设机构职位管理科学,人员构成合理,履行职能有效,避免机关职位管理混乱、履行职能不平衡。



5、公务员任职必须具备哪几个前提条件


任命公务员职务必须同时具备3个前提条件:有编制、有职数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这3个条件缺1不可。前两个条件即有编制、有职数,是根据我国机构编制管理制度所规定的。按照现行机构编制管理制度,对机关实行“3定”,即“定职能、定机构、定编制”,公务员的职位在此基础上设置。各机关的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都是根据该机关所负担的职能任务、工作性质、机构规格、编制总数、各级职务的比例关系等因素进行确定。也就是说,任何机关的编制数额都是确定的,能够容纳多少工作人员是固定的,不能突破;机关的职数也是确定的,也不能突破。这种规定具有法律效力,其目的是保证机关因事设职、以职选人、精简高效。因此,任何机关任命公务员职务,都必须在本机关的编制数额和职数限额之内进行,决不能随意突破。否则都是违反规定的行为,都要予以纠正,并对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第3个条件即有相应的职位空缺,是根据机关职位管理的需要作出的规定。机关的职数是确定的,包含两个方面的规定:1是总数确定。比如,1个单位设置8个处长职位和2十个副处长职位,就不能突破;2是这些职位的具体分布也是确定的。即该单位各个内设机构的处长、副处长职位数额是固定的,不能随意变动。根据第2方面的规定,任命公务员职务,就需要有相应的职位空缺。比如任命某人为甲处副处长,甲处就必须有副处长的职位空缺,如没有空缺则不能任职。即使不突破该单位副处长总数限额,也是不允许的。作出这样规定的目的是保证机关内设机构职位管理科学,人员构成合理,履行职能有效,避免机关职位管理混乱、履行职能不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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