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的任职条件有哪些?考公务员需要什么条件

公务员的任职条件有哪些?


1、公务员的任职条件有哪些?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应届毕业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非在职)年龄可放宽到40周岁以下;
3、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4、具有良好的品行;
5、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颂胡身体条件;
6、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7、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8、具备部门规定的拟任职位所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公务员类型第1种是小范围的,公务员仅指中央政府中非选举产生和非政治任命的事务官,不包括由选举或政治任命产生的内阁成员及各部政务次官、政治秘书等政务官。这种范围同国家公务员法规的适用范围相1致,英国及许多英联邦国家基本属于此类。在英国,公务员是指那些不与内阁共进退,经过公开考试择优录用,没有过失可以长期任职的文职人员。第2种是中等范围的,中央政府的所有公职人员,包括政务官与事务官都称为公务员,但适用于野尺拦国家公务员法规的只是事务官。美国基本属于此类。美国把公务员称为“政府雇员”,“政府雇员”是范围很广的1种称谓,它包括了除军事人员以外的所有政府雇员。第3种是大范围的,把从中央到地方政府机关的公职人员、国会除议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审判官、检察官、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统称为公务员,并由“国家公务员”和“地方公务员”之别,有“特别职”与“1般职”之分。“1般职”公务员是指政府系统中非选举产生和非政府任命的工作人员,是国家政府系统中的事务官,即困瞎非选举产生和非政治任命的政府工作人员,适用于国家公务员法规的,只是“1般职”的国家公务员。日本、法国基本那属于此类。法国公务员是指在中央机关及其所属机关、地方行政机关、公共企事业单位被任命为常任官员的工作人员。



2、考公务员需要什么条件



1、招考对象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3)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行和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4)大学本科毕业以上文化程度;


(5)年龄在18周岁至35周岁之间(1976年3月1日至1994年3月1日期间出生), 应届硕士、博士研究生(非在职)年龄为40周岁以下(1971年3月1日以后出生);


(6)录用主管机关规定的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


公安、监狱劳教等系统招考的资格条件,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另行通知。


报考人员不能报考与本人有应回避亲属关系公务员所在的同1单位。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在各级公务员招考中被公务员主管部门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考录纪律行为且不得报考公务员的人员,公务员被辞退未满5年的,在读非应届毕业生,现役军人,以及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不能报考。其中,在读非应届毕业生也不得以已取得的学历作为条件参加报考。


报考省直机关的人员,除特殊职位外,必须具有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


在我省县(市、区)及以下机关(含省垂管部门县以下单位)工作满5年(含试用期)或工作满2年并获得过年度考核优秀等次的县(市、区)及以下机关公务员可以报考上级机关公务员职位,其他已具备公务员身份的人员不能报考。


由我省统1组织招募和选派的“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3支1扶”计划和“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等服务基层项目人员(以下简称服务基层项目人员),服务满2年、考核合格、3年内(指2008年、2009年、2010年招募和选派的服务基层项目人员)报考的,可以报考面向服务基层项目人员的定向考录职位。已享受优惠政策被录用为公务员或招聘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不再享受定向考录公务员政策。


从选调生中考选补充工作人员的选调生职位报考条件为:思想政治素质好,自觉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工作扎实,肯于吃苦,甘于奉献,工作创新意识强,干事创业,实绩突出。有较强的组织纪律观念,清正廉洁,作风正派,群众威信高。具有大学本科毕业以上文化程度、年龄在32周岁以下(1979年3月1日以后出生),2009年(含)以前选调到基层,现在县(市、区)以下机关单位工作,经县(市、区)委组织部推荐、市委组织部审定,且符合报考职位专业条件(其中,参与公开选拔领导干部,职务得到提拔,在试用期内的,不得报考)或具有职位所在部门工作经历,身体健康。


报名条件都会在简章上公布的。有些职位是要求党员或者基层功过经验。但是绝大部分是不会要求党员的。



3、公务员任职必须具备的条件是


公务员任职必须具备的3个条件是:有编制、有职数、有相应的职位空缺。在所有公务员职业中,无论是国内还是国外,公务员都是“香饽饽”,不仅工作稳定、收入有保障,而且有较高的社会地位,是社会正常运转的中坚力量之1。也因此,各国对公务员素质的要求都比较高,对公务员录用的公正性和公开性也格外强调。我国公务员制度的革新和完善,是改革开放30年以来中国社会进步的1面镜子。从“卷子”替代“条子”招录方式的变化,从“干部”到“公务员”的称谓变化,1系列具体的措施不仅提高了公务员的整体素质,也改变了公务员的知识结构和为公众服务的能力,意味着中国行政管理的日益国际化。



4、公务员的任职条件有哪些?


公务员任职必须同时具备3个前提条件:有编制、有职数、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这3个条件缺1不可。\x0d\x0a前两个条件即有编制、有职数,这是根据我国机构编制管理制度所规定的。按照现行机构编制管理制度,对机关实行“3定”,即“定职能、定机构、定编制”,在此基础上设置职位。各机关的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都是根据该机关所负担的职能任务、工作性质、机构规格、编制总数、各级职务的比例关系等因素进行确定。也就是说,任何机关的编制数额都是确定的,能够容纳多少工作人员是固定的,不能突破;机关的职数即职务的比例和数额也是确定的,也不能突破。这种规定具有法律效力,目的是保证机关因事设职、以职选人、精简高效。因此,任何机关任命公务员职务,都必须在本机关的编制数额和职数限额之内进行,决不能随意突破。否则都是违反规定的行为,都要予以纠正,并对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x0d\x0a第3个条件即有相应的职位空缺,是根据机关职位管理的需要作出的规定。机关的职数是确定的,包含两个方面的规定:1是总数确定。比如,1个单位设置8个处长职位和2十个副处长职位,就不能突破;2是这些职位的具体分布也是确定的。即该单位各个内设机构的处长、副处长职位数额是固定的,不能随意变动。根据第2方面的规定,任命公务员职务,就需要有相应的职位空缺,比如任命某人为甲处副处长,甲处就必须有副处长的职位空缺,如没有空缺则不能任职。尽管不突破该单位副处长总数限额,也是不允许的。这种规定,目的是保证机关内设机构职位管理科学,人员构成合理,有效完成承担的职能,避免机关职位管理混乱、履行职能不平衡。\x0d\x0a公务员任职的原则:\x0d\x0a
1、合法原则\x0d\x0a公务员是行使国家行政权力,执行国家公务的人员。公务员的任职是1项法律行为,公务员1旦任职,就享有了相应的权利,承担相应的义务。公务员法律法规规定了任命公务员的原则、任命机关、任命权限、任命范围和任命程序。任命公务员必须依法进行,认真履行各种手续,以维护法律的尊严,避免任用工作中出现失误。\x0d\x0a
2、因事择人原则\x0d\x0a国家行政机关根据职位的要求来选择任职人员。它以职缺为前提,根据该职位工作的特点、难易程度、责任大小,选择具有1定资格、能力和水平的人担任特定的职务,以保证任职工作的科学性与正确性。因事择人,建立精干的公务员队伍,才能完成行政任务,提高行政效率。因人设事、任人唯亲往往导致效率低下,机构膨胀,是公务员任职的大忌。\x0d\x0a
3、量才适用原则\x0d\x0a量才适用既能发挥公务员的能力,又能提高整体效能。有些公务员,如文秘,他们的工作在各部门具有普遍性,处理工作所需的学识、经验以及方法都大致相同,因此在任职的范围上可以适当放宽。对于专业人员,他们的工作分工已趋明确,已经积累了和工作有关的知识、经验和方法,因此在对这些人员任职时,就要注重他们个人的专长是否和拟任职务所需的专业对口,尽量做到人与事的结合。特殊专业的人员和技术人员,他们的知识专业化程度高,且这些人员的来源也往往具有特定的途径,因此在任职的范围上宜严格限制。\x0d\x0a
4、注重整体效能原则\x0d\x0a现代社会,越来越多的行政工作不能由1个公务员完成,协作和配合成为无法回避的课题。公务员任职不能只考虑1个公务员的才能和知识水平,考虑1个职位的要求,而应该把公务员放到1个系统里来考量。只有从整体效能出发,形成合理的知识结构和年龄结构,做到知识互补、智力互补、专业互补、能力互补、气质互补和性格互补,扬长避短,互相配合,才能相得益彰,最大限度地发挥整体效能。此外,还应不时关注公务员队伍的结构,及时任免,达到动态最优。



5、我国新录用公务员正式任职的条件是


我国新录用公务员正式任职的条件是,试用期满并考核合格的。



6、公务员的任职条件有那些?


公务员任职必须同时具备3个前提条件:有编制、有职数、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这3个条件缺1不可。 前两个条件即有编制、有职数,这是根据我国机构编制管理制度所规定的。按照现行机构编制管理制度,对机关实行“3定”,即“定职能、定机构、定编制”,在此基础上设置职位。各机关的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都是根据该机关所负担的职能任务、工作性质、机构规格、编制总数、各级职务的比例关系等因素进行确定。也就是说,任何机关的编制数额都是确定的,能够容纳多少工作人员是固定的,不能突破;机关的职数即职务的比例和数额也是确定的,也不能突破。这种规定具有法律效力,目的是保证机关因事设职、以职选人、精简高效。因此,任何机关任命公务员职务,都必须在本机关的编制数额和职数限额之内进行,决不能随意突破。否则都是违反规定的行为,都要予以纠正,并对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第3个条件即有相应的职位空缺,是根据机关职位管理的需要作出的规定。机关的职数是确定的,包含两个方面的规定:1是总数确定。比如,1个单位设置8个处长职位和2十个副处长职位,就不能突破;2是这些职位的具体分布也是确定的。即该单位各个内设机构的处长、副处长职位数额是固定的,不能随意变动。根据第2方面的规定,任命公务员职务,就需要有相应的职位空缺,比如任命某人为甲处副处长,甲处就必须有副处长的职位空缺,如没有空缺则不能任职。尽管不突破该单位副处长总数限额,也是不允许的。这种规定,目的是保证机关内设机构职位管理科学,人员构成合理,有效完成承担的职能,避免机关职位管理混乱、履行职能不平衡。 公务员任职的原则:
1、合法原则 公务员是行使国家行政权力,执行国家公务的人员。公务员的任职是1项法律行为,公务员1旦任职,就享有了相应的权利,承担相应的义务。公务员法律法规规定了任命公务员的原则、任命机关、任命权限、任命范围和任命程序。任命公务员必须依法进行,认真履行各种手续,以维护法律的尊严,避免任用工作中出现失误。
2、因事择人原则 国家行政机关根据职位的要求来选择任职人员。它以职缺为前提,根据该职位工作的特点、难易程度、责任大小,选择具有1定资格、能力和水平的人担任特定的职务,以保证任职工作的科学性与正确性。因事择人,建立精干的公务员队伍,才能完成行政任务,提高行政效率。因人设事、任人唯亲往往导致效率低下,机构膨胀,是公务员任职的大忌。
3、量才适用原则 量才适用既能发挥公务员的能力,又能提高整体效能。有些公务员,如文秘,他们的工作在各部门具有普遍性,处理工作所需的学识、经验以及方法都大致相同,因此在任职的范围上可以适当放宽。对于专业人员,他们的工作分工已趋明确,已经积累了和工作有关的知识、经验和方法,因此在对这些人员任职时,就要注重他们个人的专长是否和拟任职务所需的专业对口,尽量做到人与事的结合。特殊专业的人员和技术人员,他们的知识专业化程度高,且这些人员的来源也往往具有特定的途径,因此在任职的范围上宜严格限制。
4、注重整体效能原则 现代社会,越来越多的行政工作不能由1个公务员完成,协作和配合成为无法回避的课题。公务员任职不能只考虑1个公务员的才能和知识水平,考虑1个职位的要求,而应该把公务员放到1个系统里来考量。只有从整体效能出发,形成合理的知识结构和年龄结构,做到知识互补、智力互补、专业互补、能力互补、气质互补和性格互补,扬长避短,互相配合,才能相得益彰,最大限度地发挥整体效能。此外,还应不时关注公务员队伍的结构,及时任免,达到动态最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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