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系统公务员能跨市调动吗?公务员办公室文秘工作是什么工作 ,主要是做些什么,有什么发展前途.
1、工商系统公务员能跨市调动吗?
目前仍在市(州、地)级及以下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岗位、仍纳入选调生队伍管理的人员。(2)遴选条件
1、...由各遴选单位按照规定程序和权限,分别报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批办理调动手续。
5、纪律要求 遴选工作严格遵守...。
2、公务员办公室文秘工作是什么工作 ,主要是做些什么,有什么发展前途.
楼上回答很精确,简单说就是服务部门,不仅服务领导还要服务单位所有人员。 单位主要和领导打交道的部门,每天见领导就对了。 干得好,领导记得住,升的最快,干的不好,领导也记住,永远升不上去。 可能有点夸张,但是差不多就这个情况。
3、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具体有哪些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管理规定来源: 作者: 第1章 总则 第1条 为加强公务员分类管理的制度建设,建设高素质专业技术类公务员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制定本规定。 第2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各级机关及其直属或派出机构中的专业技术类职位上工作的公务员。专业技术类职位应当具有特定的专业技术能力要求,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履行专业技术职责,为机关实施公共管理提供专业支持和技术保障。 第3条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管理,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监督约束与激励保障并重的原则,实行宏观调控、分类指导、分级管理。 第2章 职位设置 第4条 各级机关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在国家规定的专业系列及其类别内设置专业技术类职位。因工作需要可以增设其他专业类别。 第5条 专业技术类职位设置实行比例控制。原则上以各级机关的行政编制数为基数确定相应比例。 第6条 专业技术类职位设置实行核准制度。由中央业务主管部门根据专业技术工作的职责任务、工作性质和人员结构等因素,确定本系列专业技术类职位类别和设置比例,经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核准后实施。 第7条 各级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对部分社会通用性强、需求较少的专业技术类职位,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聘任制。 第3章 职务与级别 第8条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的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担任领导职务的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的管理,参照综合管理类公务员相关规定执行。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非领导职务的名称为专业技术官。由高至低分为9个职务层次,即:1级专业技术官、2级专业技术官、3级专业技术官、4级专业技术官、5级专业技术官、6级专业技术官、7级专业技术官、8级专业技术官和9级专业技术官。 本条以下所称职务均指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的非领导职务。 第9条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是: (1)1级专业技术官:十2级至7级; (2)2级专业技术官:十4级至9级; (3)3级专业技术官:十7级至十1级; (4)4级专业技术官:十9级至十3级; (5)5级专业技术官:2十1级至十5级; (6)6级专业技术官:2十2级至十6级; (7)7级专业技术官:2十3级至十7级; (8)8级专业技术官:2十4级至十7级; (9)9级专业技术官:2十5级至十8级; 第十条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的职务设置,按下列规定执行: (1)省级以上机关的专业技术职位中可以设置1至9级专业技术官; (2)市级机关的专业技术职位中可以设置2级至9级专业技术官; (3)县级机关的专业技术职位中可以设置4级至9级专业技术官。 1至4级专业技术官的设置,实行结构比例控制。原则上以各级机关专业技术类职位的总数为基数确定。具体的结构比例由中央各业务主管部门制定,经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核准后实施。 第十1条人民警察以及海关、驻外外交机构中的专业技术类公务员,根据其工作特性,执行与其职务相对应的衔级。 第4章 录用 第十2条5级以下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的录用实行考试录用制度。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放宽职位报考的资格和条件。 第十3条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录用考试内容根据职位应当具备的能力素质设置,重点考察报考者的专业基础知识和运用专业技术处理实际问题的能力。 第十4条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的录用,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简化程序或者采用其他测评方法。 (○注:此处缺乏推公前已经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如何进行同期改职的规定条款。譬如有初、中、高级技术职称,应该不涉及重新报考录用的问题。这部分人员怎么过渡为专业技术官,应该明确1下。) 第5章 考核 第十5条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的考核,按照管理权限,全面考核其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技术水平和工作实绩。 第十6条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的考核主要采取年度考核的方式。在被考核人作出年度工作总结的同时,经民主测评,由本机关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考核委员会确定考核等次。 第十7条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年度考核优秀等次人数,1般不低于本机关年度优秀等次人数的百分之十。 第6章 职务任免和升降 第十8条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的职务任免和升降,按照管理权限,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 第十9条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的任职,应当按照专业技术职务序列,在规定的职位限额和职务结构比例内进行。 第2十条专业技术类公务员任职,应当具备拟任职务所需的基本任职条件。实行职业资格准入控制的专业技术类职位,应当包括准入控制的要求。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基本任职条件及其取得方式,由中央业务主管部门分别制定,经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后实施。 第2十1条新录用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试用期满考核合格后,根据其学历、专业、工作能力确定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1般按如下规定执行: (1)博士研究生毕业的,任5级专业技术官; (2)硕士研究生毕业工作3年以上的,任6级专业技术官; (3)硕士研究生、双学士毕业的,任7级专业技术官; (4)大学本科、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任8级专业技术官; (5)大学专科毕业的,任9级专业技术官。 第2十2条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晋升职务,应当符合下列基本任职年限,并对其专业水平、业务能力、现实表现和工作实绩等情况进行综合考察,择优选拔。 (1)晋升1级专业技术官应当任2级专业技术官、厅局级副职或相当职务层次5年以上; (2)晋升2级专业技术官应当任3级专业技术官、县处级正职或相当职务层次5年以上; (3)晋升3级专业技术官应当任4级专业技术官、县处级副职或相当职务层次4年以上; (4)晋升4级专业技术官应当任5级专业技术官、乡科级正职或相当职务层次4年以上; (5)晋升5级专业技术官应当任6级专业技术官3年以上、乡科级副职或相当职务层次5年以上; (6)晋升6级专业技术官应当任7级专业技术官2年以上; (7)晋升7级专业技术官应当任8级专业技术官3年以上、科员或相当职务层次5年以上; (8)晋升8级专业技术官应当任9级专业技术官2年以上、办事员或相当职务层次3年以上。 第2十3条专业技术类公务员晋升职务,应当逐级晋升。特别优秀的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或者越1级晋升职务。破格或越级晋升办法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2十4条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调离专业技术职位的,应当免去其专业技术职务。(○公务员调任规定(试行)第2条 本规定所称调任,是指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调入机关担任领导职务或者副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第十5条调任人员的级别和有关待遇,根据其调任职务,结合本人原任职务、工作经历、文化程度等条件,比照调入机关同等条件人员确定。) 第2十5条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的,降低1个职务层次。 第2十6条专业技术类公务员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原则上不得相互兼任。确因工作需要且实际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经任免机关批准后,可以兼任。 第7章 奖励 第2十7条对专业技术工作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专业技术类公务员或者集体,有下列情形之1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1)在科学研究领域内取得重要的、创造性的成就和作出突出贡献的; (2)在工程技术方面取得重大的、创造性的成果,并有显著成效的; (3)在科学技术普及、科技成果推广转化、科技管理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产生显著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的; (4)承担重要专项工作中作出显著贡献的; (5)长期工作在科技基层1线,忠实履行岗位职责,在本职工作岗位上表现突出的。 第2十8条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应当纳入国家或全国性学术团体设立的专业技术人才奖励、奖励性津贴等科技奖励、资助的范围。 第2十9条中央业务主管部门可根据本行业专业技术工作的特性,经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核准后,单独建立行业性专业技术人才奖励、奖励性津贴和科研资助等多种奖励机制。 第8章 培训 第3十条根据专业技术类职位工作职责的要求和专业技术人员知识更新的需要,对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进行分级分类培训。 第3十1条对新录用的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应当在试用期内进行初任培训。对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公务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制度。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每人每年脱产或集中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累计应不少于12天或72学时。 第3十2条实施继续教育登记制度,连续记载公务员接受继续教育的基本情况。 继续教育完成情况、学习成绩作为专业技术类公务年度考核的内容和任职、晋升的依据之1。 第9章 交流 第3十3条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可以在公务员队伍内部交流,也可以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专业技术的人员交流。 第3十4条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专业技术的人员,调入机关任职的,应当担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2年以上。 其他类别公务员改任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的,应当具备拟任职务所要求的资格条件,在规定的专业技术职位限额和职务结构比例内进行。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内部交流应当在相同或相近的专业技术类职位之间进行。 第3十5条专业技术类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1的,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改任其他类别公务员: (1)从事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确因工作需要改任的; (2)因健康状况、技术水平等原因不能胜任的; (3)其他不适宜继续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 第3十6条根据培养锻炼的需要,可以选派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到各级机关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部门中挂职锻炼。 第十章 工资福利 第3十7条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实行国家规定的职务与级别相结合的工资制度。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的职务工资标准另行制定。(方案2: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的职务工资标准按照综合管理类非领导职务的对应标准执行)(○方案2本来是过渡时期就应该拿出的文件。假使方案2在过渡期间出台,广大专业技术人员转为综合管理时,职称工资与综合管理类非领导职务的如何对应,就有了执行标准,3年来的困扰也就不成问题了。从长远计,要体现专业技术类的特殊性,还是专门搞1个工资标准为好,具体可参照初中高级职称的工资标准制定。但是话说回来,假如专业技术职务,特别是职称待遇不受法律保护的话,那么“方案2: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的职务工资标准按照综合管理类非领导职务的对应标准执行”就将大得人心,对于稳定专业技术队伍有利。) 第3十8条国家建立符合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业特点的岗位津贴、保健津贴和继续教育津贴等。 第3十9条国家建立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定期体检、疗养制度和学术休假制度。所需经费应当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十1章退休 第4十条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者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应当退休。 第4十1条长期在强磁、放射、有毒等岗位上工作的专业技术类公务员,本人自愿提出申请,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提前退休。 第4十2条已任2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1的,本人提出申请,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延长退休年龄,原则上不超过3岁: (1)已承担的重要工作(如重点攻关科研项目)等任务尚未完成,退休后将对工作带来较大影响的; (2)特殊专业和新学科、重点学科急需的; (3)技术力量薄弱的单位确系工作需要的; (4)在业务上起到把关作用或在专业学科中起带头作用、退休后尚无人接替的。 第十2章附则 第4十3条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可按照本规定实行管理。 第4十4条本规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 第4十5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