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什么级别公务员配车,国家规定什么级别公务员配车

中央什么级别公务员配车



1、中央什么级别公务员配车

司级的是两人1辆的公务车 副部1人1辆的公务车 正部1人1辆的专车。

国家规定什么级别公务员配车



2、国家规定什么级别公务员配车

1、 关于公务用车的配车标准 (1)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党政机关汽车配备使用标准的通知》(厅字[1999]5号)规定:

1、 党政机关车辆配备要坚持使用国产车的原则,要与国家经济发展水平、资金承受能力相适应,有利于促进我国汽车工业发展,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减少国家财政支出,促进经济增长和环境保护;

2、 部长级和省长级干部配备排气量3.0升(含3.0升)以下、价格45万元以内的轿车,副部长级和副省长级干部使用3.0(含3.0升)以下、价格35万元以内的轿车;

3、 党政机关的其他公务用车1般配备排气量2.0升(含2.0升)以下、价格25万元以内的轿车。因特殊公务,确需配备2.0升以上、价格25万元以上轿车的,中央机关分别由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和国务院机 关事务管理局审批;地方党政机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主管部门审批。 (2)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社会集团小汽车配备标准>的通知》(黑政办发[1996]13号)关于配车数量的规定:

1、 在职厅局级干部可配备领导工作用车,每2至3人配备1辆,1律不准配专车。离退休厅局级干部8人配1辆,已发小汽车乘车费的单位,不再配车;

2、厅局级机关(含事业单位)除配领导用车外配备机关公务用车,原则上每30至50人配1辆。机关的内部处、室,1般不准单独配车; (3)《省财政厅关于进1步加强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配备公务用车审查工作的通知》(黑财采[2004]7号)关于配车档次的规定:

1、厅(局)级单位配备排气量2.0升以下、价格25万元以下的轿车或价格40万元以下的吉普车、旅行车;

2、县(处)级单位配备排气量1.8升以下、价格20万元左右的轿车或价格30万元以下的吉普车、旅行车;

3、县属科(局)级单位配备排气量1.8升以下、价格15万元左右的轿车或价格20万元以下的吉普车、旅行车。乡镇机关配备10万元以下吉普车、旅行车。

2、关于对超标准公务用车处理的具体意见 (1)《关于抓好超标准公务用车整改意见的通知》(黑纪发[2003]20号)规定纠正超标车的原则。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党政机关汽车配备使用标准的通知》中规定:“党政机关的其他公务用车1般配备排气量2.0升(含2.0升)以下、价格25万元以内的轿车。”超过这个标准,都属违反规定配车,必须进行纠正。纠正处理的基本原则是内部调剂解决,1律不准借机购买新车。具体可按以下几条原则掌握: l、现职领导干部乘坐的超过规定标准车辆必须换掉,但根据实际情况,1998年底以前购置的超标车,可继续使用,达到使用年限后再更换符合标准的车辆;

2、中办、国办[1999]5号文件下发后购置的价格超标的车辆,按现行价格已不超标的,可继续使用。,

3、各市(地)领导干部使用的日本丰田V6-450

0、V8-4700大吉普1时拍卖不掉的,不准配备给个人专用,可实行集中管理,需要时统1调动使用;

4、借用企业和基层单位的车辆必须退还回去;

5、换下来的超标车经过评估后,要统1由各级财政部门公开向社会拍卖,卖不掉的可暂时作为接待用车,领导干部不准以任何理由重新乘坐。

弱弱问1句,什么级别以上的公务员才配备专车和司机



3、弱弱问1句,什么级别以上的公务员才配备专车和司机

按照相关规定,正部级以上公务员才配备专车和司机,以下都属于公车私用.。

什么级别公务员可以配公车奥迪A8



4、什么级别公务员可以配公车奥迪A8

1、 关于公务用车的配车标准   (1)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党政机关汽车配备使用标准的通知》(厅字[1999]5号)规定:   

1、 党政机关车辆配备要坚持使用国产车的原则,要与国家经济发展水平、资金承受能力相适应,有利于促进我国汽车工业发展,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减少国家财政支出,促进经济增长和环境保护;   

2、 部长级和省长级干部配备排气量3.0升(含3.0升)以下、价格45万元以内的轿车,副部长级和副省长级干部使用3.0(含3.0升)以下、价格35万元以内的轿车;  

3、 党政机关的其他公务用车1般配备排气量2.0升(含2.0升)以下、价格25万元以内的轿车。因特殊公务,确需配备2.0升以上、价格25万元以上轿车的,中央机关分别由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和国务院机 关事务管理局审批;地方党政机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主管部门审批。   (2)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社会集团小汽车配备标准>的通知》(黑政办发[1996]13号)关于配车数量的规定:  

1、 在职厅局级干部可配备领导工作用车,每2至3人配备1辆,1律不准配专车。离退休厅局级干部8人配1辆,已发小汽车乘车费的单位,不再配车;  

2、厅局级机关(含事业单位)除配领导用车外配备机关公务用车,原则上每30至50人配1辆。机关的内部处、室,1般不准单独配车; (3)《省财政厅关于进1步加强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配备公务用车审查工作的通知》(黑财采[2004]7号)关于配车档次的规定:  

1、厅(局)级单位配备排气量2.0升以下、价格25万元以下的轿车或价格40万元以下的吉普车、旅行车;   

2、县(处)级单位配备排气量1.8升以下、价格20万元左右的轿车或价格30万元以下的吉普车、旅行车;   

3、县属科(局)级单位配备排气量1.8升以下、价格15万元左右的轿车或价格20万元以下的吉普车、旅行车。乡镇机关配备10万元以下吉普车、旅行车。  

2、关于对超标准公务用车处理的具体意见   (1)《关于抓好超标准公务用车整改意见的通知》(黑纪发[2003]20号)规定纠正超标车的原则。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党政机关汽车配备使用标准的通知》中规定:“党政机关的其他公务用车1般配备排气量2.0升(含2.0升)以下、价格25万元以内的轿车。”超过这个标准,都属违反规定配车,必须进行纠正。纠正处理的基本原则是内部调剂解决,1律不准借机购买新车。具体可按以下几条原则掌握: l、现职领导干部乘坐的超过规定标准车辆必须换掉,但根据实际情况,1998年底以前购置的超标车,可继续使用,达到使用年限后再更换符合标准的车辆;  

2、中办、国办[1999]5号文件下发后购置的价格超标的车辆,按现行价格已不超标的,可继续使用。,  

3、各市(地)领导干部使用的日本丰田V6-450

0、V8-4700大吉普1时拍卖不掉的,不准配备给个人专用,可实行集中管理,需要时统1调动使用;   

4、借用企业和基层单位的车辆必须退还回去;  

5、换下来的超标车经过评估后,要统1由各级财政部门公开向社会拍卖,卖不掉的可暂时作为接待用车,领导干部不准以任何理由重新乘坐。

福建的公务员多少级别以上的才有配车和专职司机?



5、福建的公务员多少级别以上的才有配车和专职司机?

不1定的,看你职权和所属单位的经济实力。县处级的领导有1般都有专车;科级(局长)的就不1定有了,要看自己的实权大小。但是有些乡镇的计生办主任(无品无级)都有专车(计生办在很多乡镇是财源之1),甚至有些富裕的村里村主干都配有公车和司机。 所以你不说具体的地方和单位,很难作出答复。

国家规定什么级别的公务员配车?



6、国家规定什么级别的公务员配车?

1、 关于公务用车的配车标准   (1)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党政机关汽车配备使用标准的通知》(厅字[1999]5号)规定:   

1、 党政机关车辆配备要坚持使用国产车的原则,要与国家经济发展水平、资金承受能力相适应,有利于促进我国汽车工业发展,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减少国家财政支出,促进经济增长和环境保护;   

2、 部长级和省长级干部配备排气量3.0升(含3.0升)以下、价格45万元以内的轿车,副部长级和副省长级干部使用3.0(含3.0升)以下、价格35万元以内的轿车;  

3、 党政机关的其他公务用车1般配备排气量2.0升(含2.0升)以下、价格25万元以内的轿车。因特殊公务,确需配备2.0升以上、价格25万元以上轿车的,中央机关分别由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和国务院机 关事务管理局审批;地方党政机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主管部门审批。   (2)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社会集团小汽车配备标准>的通知》(黑政办发[1996]13号)关于配车数量的规定:  

1、 在职厅局级干部可配备领导工作用车,每2至3人配备1辆,1律不准配专车。离退休厅局级干部8人配1辆,已发小汽车乘车费的单位,不再配车;  

2、厅局级机关(含事业单位)除配领导用车外配备机关公务用车,原则上每30至50人配1辆。机关的内部处、室,1般不准单独配车; (3)《省财政厅关于进1步加强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配备公务用车审查工作的通知》(黑财采[2004]7号)关于配车档次的规定:  

1、厅(局)级单位配备排气量2.0升以下、价格25万元以下的轿车或价格40万元以下的吉普车、旅行车;   

2、县(处)级单位配备排气量1.8升以下、价格20万元左右的轿车或价格30万元以下的吉普车、旅行车;   

3、县属科(局)级单位配备排气量1.8升以下、价格15万元左右的轿车或价格20万元以下的吉普车、旅行车。乡镇机关配备10万元以下吉普车、旅行车。  

2、关于对超标准公务用车处理的具体意见   (1)《关于抓好超标准公务用车整改意见的通知》(黑纪发[2003]20号)规定纠正超标车的原则。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党政机关汽车配备使用标准的通知》中规定:“党政机关的其他公务用车1般配备排气量2.0升(含2.0升)以下、价格25万元以内的轿车。”超过这个标准,都属违反规定配车,必须进行纠正。纠正处理的基本原则是内部调剂解决,1律不准借机购买新车。具体可按以下几条原则掌握: l、现职领导干部乘坐的超过规定标准车辆必须换掉,但根据实际情况,1998年底以前购置的超标车,可继续使用,达到使用年限后再更换符合标准的车辆;  

2、中办、国办[1999]5号文件下发后购置的价格超标的车辆,按现行价格已不超标的,可继续使用。,  

3、各市(地)领导干部使用的日本丰田V6-450

0、V8-4700大吉普1时拍卖不掉的,不准配备给个人专用,可实行集中管理,需要时统1调动使用;   

4、借用企业和基层单位的车辆必须退还回去;  

5、换下来的超标车经过评估后,要统1由各级财政部门公开向社会拍卖,卖不掉的可暂时作为接待用车,领导干部不准以任何理由重新乘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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