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述公务员申诉与控告的异同,简述公务员申诉的特点

论述公务员申诉与控告的异同



1、论述公务员申诉与控告的异同

事由不同。申诉是对处分决定不服或者其他处理决定不服所提出,是对案件的结果提出的异议;控告是指揭露个人、单位或者组织违法行使权力,侵害控告人合法权益的事实并要求惩处的行为。目的不同。申诉的目的是为了撤销、变更处分或者结论;控告的目的是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惩治违法违规人员。处理方式不同。对申诉的处理是进行复议、复查;对控告的处理是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查核实。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9十5条: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下列人事处理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3十日内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十5日内,按照规定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作出该人事处理的机关的上1级机关提出申诉;也可以不经复核,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3十日内直接提出申诉:(1)处分;(2)辞退或者取消录用;(3)降职;(4)定期考核定为不称职;(5)免职;(6)申请辞职、提前退休未予批准;(7)不按照规定确定或者扣减工资、福利、保险待遇;(8)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申诉的其他情形。对省级以下机关作出的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处理决定的上1级机关提出再申诉。受理公务员申诉的机关应当组成公务员申诉公正委员会,负责受理和审理公务员的申诉案件。公务员对监察机关作出的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向监察机关申请复审、复核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简述公务员申诉的特点



2、简述公务员申诉的特点

【法律分析】:公务员申诉具有以下特点:

1、申诉必须由公务员本人提出;

2、申诉的对象局限于涉及公务员本人权益的人事处理决定;

3、申诉的原因是公务员认为人事处理决定违法或不当且损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4、公务员申诉的目的在于维护和保障其本人的合法权益,及时纠正公务员所在机关违法或不当的人事处理决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9十5条 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下列人事处理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3十日内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十5日内,按照规定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作出该人事处理的机关的上1级机关提出申诉;也可以不经复核,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3十日内直接提出申诉:(1)处分;(2)辞退或者取消录用;(3)降职;(4)定期考核定为不称职;(5)免职;(6)申请辞职、提前退休未予批准;(7)不按照规定确定或者扣减工资、福利、保险待遇;(8)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申诉的其他情形。对省级以下机关作出的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处理决定的上1级机关提出再申诉。受理公务员申诉的机关应当组成公务员申诉公正委员会,负责受理和审理公务员的申诉案件。公务员对监察机关作出的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向监察机关申请复审、复核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公务员申诉规定



3、公务员申诉规定

1、公务员申诉规定有哪些

1、公务员法对公务员申诉的范围有以下规定: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下列人事处理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3十日内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十5日内,按照规定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作出该人事处理的机关的上1级机关提出申诉;也可以不经复核,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3十日内直接提出申诉: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9十条,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下列人事处理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3十日内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十5日内,按照规定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作出该人事处理的机关的上1级机关提出申诉;也可以不经复核,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3十日内直接提出申诉:(1)处分;(2)辞退或者取消录用;(3)降职;(4)定期考核定为不称职;(5)免职;(6)申请辞职、提前退休未予批准;(7)未按规定确定或者扣减工资、福利、保险待遇;(8)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申诉的其他情形。对省级以下机关作出的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处理决定的上1级机关提出再申诉。行政机关公务员对处分不服向行政监察机关申诉的,第9十1条,原处理机关应当自接到复核申请书后的3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受理公务员申诉的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时间不得超过3十日。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人事处理的执行。第9十2条,公务员申诉的受理机关审查认定人事处理有错误的,原处理机关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如何进行国家公务员的申诉



4、如何进行国家公务员的申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 第9十条 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下列人事处理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3十日内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十5日内,按照规定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作出该人事处理的机关的上1级机关提出申诉;也可以不经复核,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3十日内直接提出申诉: (1)处分; (2)辞退或者取消录用; (3)降职; (4)定期考核定为不称职; (5)免职; (6)申请辞职、提前退休未予批准; (7)未按规定确定或者扣减工资、福利、保险待遇; (8)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申诉的其他情形。 对省级以下机关作出的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处理决定的上1级机关提出再申诉。 行政机关公务员对处分不服向行政监察机关申诉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办理。 第9十1条原处理机关应当自接到复核申请书后的3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受理公务员申诉的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时间不得超过3十日。 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人事处理的执行。 第9十2条 公务员申诉的受理机关审查认定人事处理有错误的,原处理机关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第9十3条 公务员认为机关及其领导人员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向上级机关或者有关的专门机关提出控告。受理控告的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处理。 第9十4条 公务员提出申诉、控告,不得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

公务员申诉范围的是什么



5、公务员申诉范围的是什么

公务员申诉的条件是指公务员提起申诉时必须具备的要件。 (1)提起申诉的主体必须是公务员。 (2)须针对涉及公务员本人的已经生效的人事处理决定。 (3)公务员对人事处理决定不服,即公务员认为人事处理决定违法或不当并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没有公务员个人的不服,就不会发生申诉案件。 (4)公务员对原处理机关作出的复核决定不服,在15日内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作出该人事处理的机关的上1级机关提出申诉;也可以不经复核,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30日内直接提出申诉。如果公务员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期限提出申诉,受理机关可以不予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9十5条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下列人事处理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3十日内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十5日内,按照规定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作出该人事处理的机关的上1级机关提出申诉;也可以不经复核,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3十日内直接提出申诉: (1)处分; (2)辞退或者取消录用; (3)降职; (4)定期考核定为不称职; (5)免职; (6)申请辞职、提前退休未予批准; (7)不按照规定确定或者扣减工资、福利、保险待遇; (8)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申诉的其他情形。 对省级以下机关作出的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处理决定的上1级机关提出再申诉。 受理公务员申诉的机关应当组成公务员申诉公正委员会,负责受理和审理公务员的申诉案件。 公务员对监察机关作出的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向监察机关申请复审、复核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属于公务员申诉范围的事有哪些



6、属于公务员申诉范围的事有哪些

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下列人事处理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3十日内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十5日内,按照规定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作出该人事处理的机关的上1级机关提出申诉;也可以不经复核,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3十日内直接提出申诉: (1)处分; (2)辞退或者取消录用; (3)降职; (4)定期考核定为不称职; (5)免职; (6)申请辞职、提前退休未予批准; (7)未按规定确定或者扣减工资、福利、保险待遇; (8)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申诉的其他情形。 对省级以下机关作出的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处理决定的上1级机关提出再申诉。 行政机关公务员对处分不服向行政监察机关申诉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9十5条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下列人事处理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3十日内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十5日内,按照规定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作出该人事处理的机关的上1级机关提出申诉;也可以不经复核,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3十日内直接提出申诉: (1)处分; (2)辞退或者取消录用; (3)降职; (4)定期考核定为不称职; (5)免职; (6)申请辞职、提前退休未予批准; (7)不按照规定确定或者扣减工资、福利、保险待遇; (8)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申诉的其他情形。 对省级以下机关作出的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处理决定的上1级机关提出再申诉。 受理公务员申诉的机关应当组成公务员申诉公正委员会,负责受理和审理公务员的申诉案件。 公务员对监察机关作出的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向监察机关申请复审、复核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9十6条原处理机关应当自接到复核申请书后的3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并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受理公务员申诉的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时间不得超过3十日。 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人事处理的执行。 公务员不因申请复核、提出申诉而被加重处理。 第9十7条公务员申诉的受理机关审查认定人事处理有错误的,原处理机关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第9十8条公务员认为机关及其领导人员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向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控告。受理控告的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处理。 第9十9条公务员提出申诉、控告,应当尊重事实,不得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对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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