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延边2021年公务员退休人,职业年金什么时候发,公务员职业年金什么时候执行?

吉林省延边2021年公务员退休人,职业年金什么时候发


1、吉林省延边2021年公务员退休人,职业年金什么时候发


2022年下半年。


吉林省延边2021年公务员退休人,职业年金1般都会从2022年下半年开始发放。


可以肯定的是,只有是机关事业单位的公务员在2021年12月退休才有职业年金发放。



2、公务员职业年金什么时候执行?


2014年开始。职业年金说的是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另外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这种养老制度虽然2015年才发的文件,但却从2014年10月就开始实施了。



3、公务员年金是什么?


公务员职业年金是在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参加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要求相关人员强制参加的。(作为1项福利,为了提高公务员退休生活水平。通常有编制的人员参加。无编制人员,仅可参加企业年金)而公务员职业年金的缴费方式是由单位和个人共同承担。职业年金基金采用个人账户方式管理。个人缴费实行实账积累。在个人账户中,单位缴纳、个人缴纳及职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计入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工作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并依法办理退休手续后,有以下两种年金支付方案:
1、由本人选择按照本人退休时对应的计发月数计发职业年金月待遇,发完为止,同时按照财税 【2018】164号规定,年金不井入综合所得,全额单独计算应纳税款,按照月度税率表由发放机构代扣个人所得税。
2、1次性用于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依据保险契约领取待遇井享受相应的继承权。本人选择任1领取方式后不再更改。当然,职业年金也是可以转移的。例如,升学、参军、失业期间或新就业单位没有实行职业年金或企业年金制度的,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由原管理机构继续管理运营。新就业单位己建立职业年金或企业年金制度的,原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随同转移。




4、公务员职业年金什么时候领取


公务员职业年金什么时候领取?   工作人员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并依法办理退休手续后每月领取。    扩展材料    《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   第1条 为建立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保障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的生活水平,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2条 本办法所称职业年金,是指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第3条 本办法适用的单位和工作人员范围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范围1致。   第4条 职业年金所需费用由单位和工作人员个人共同承担。单位缴纳职业年金费用的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8%,个人缴费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4%,由单位代扣。单位和个人缴费基数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1致。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国家适时调整单位和个人职业年金缴费的比例。   第5条 职业年金基金由下列各项组成:   (1)单位缴费;   (2)个人缴费;   (3)职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   (4)国家规定的其他收入。   第6条 职业年金基金采用个人账户方式管理。个人缴费实行实账积累。对财政全额供款的单位,单位缴费根据单位提供的信息采取记账方式,每年按照国家统1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利息,工作人员退休前,本人职业年金账户的累计储存额由同级财政拨付资金记实;对非财政全额供款的单位,单位缴费实行实账积累。实账积累形成的职业年金基金,实行市场化投资运营,按实际收益计息。   职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应当遵循谨慎、分散风险的原则,保证职业年金基金的安全性、收益性和流动性。职业年金基金的具体投资管理办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7条 单位缴费按照个人缴费基数的8%计入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个人缴费直接计入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   职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按规定计入职业年金个人账户。   第8条 工作人员变动工作单位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可以随同转移。工作人员升学、参军、失业期间或新就业单位没有实行职业年金或企业年金制度的,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由原管理机构继续管理运营。新就业单位已建立职业年金或企业年金制度的,原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随同转移。   第9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1的可以领取职业年金:   (1)工作人员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并依法办理退休手续后,由本人选择按月领取职业年金待遇的方式。可1次性用于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依据保险契约领取待遇并享受相应的继承权;可选择按照本人退休时对应的计发月数计发职业年金月待遇标准,发完为止,同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享有继承权。本人选择任1领取方式后不再更改。   (2)出国(境)定居人员的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可根据本人要求1次性支付给本人。   (3)工作人员在职期间死亡的,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未达到上述职业年金领取条件之1的,不得从个人账户中提前提取资金。   第十条 职业年金有关税收政策,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1条 职业年金的经办管理工作,由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   第十2条 职业年金基金应当委托具有资格的投资运营机构作为投资管理人,负责职业年金基金的投资运营;应当选择具有资格的商业银行作为托管人,负责托管职业年金基金。委托关系确定后,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第十3条 职业年金基金必须与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的自有资产或其他资产分开管理,保证职业年金财产独立性,不得挪作其他用途。   第十4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负责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   第十5条 因执行本办法发生争议的,工作人员可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提请仲裁或者申诉。   第十6条 本办法自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已有规定与本办法不1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7条 本办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负责解释。



5、公务员退休年金什么时候给?


公务员职业年金什么时候领取?  工作人员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并依法办理退休手续后每月领取。  扩展材料  《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  第1条 为建立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保障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的生活水平,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2条 本办法所称职业年金,是指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第3条 本办法适用的单位和工作人员范围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范围1致。  第4条 职业年金所需费用由单位和工作人员个人共同承担。单位缴纳职业年金费用的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8%,个人缴费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4%,由单位代扣。单位和个人缴费基数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1致。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国家适时调整单位和个人职业年金缴费的比例。  第5条 职业年金基金由下列各项组成:  (1)单位缴费;  (2)个人缴费;  (3)职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  (4)国家规定的其他收入。  第6条 职业年金基金采用个人账户方式管理。个人缴费实行实账积累。对财政全额供款的单位,单位缴费根据单位提供的信息采取记账方式,每年按照国家统1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利息,工作人员退休前,本人职业年金账户的累计储存额由同级财政拨付资金记实;对非财政全额供款的单位,单位缴费实行实账积累。实账积累形成的职业年金基金,实行市场化投资运营,按实际收益计息。  职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应当遵循谨慎、分散风险的原则,保证职业年金基金的安全性、收益性和流动性。职业年金基金的具体投资管理办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7条 单位缴费按照个人缴费基数的8%计入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个人缴费直接计入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  职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按规定计入职业年金个人账户。  第8条 工作人员变动工作单位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可以随同转移。工作人员升学、参军、失业期间或新就业单位没有实行职业年金或企业年金制度的,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由原管理机构继续管理运营。新就业单位已建立职业年金或企业年金制度的,原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随同转移。  第9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1的可以领取职业年金:  (1)工作人员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并依法办理退休手续后,由本人选择按月领取职业年金待遇的方式。可1次性用于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依据保险契约领取待遇并享受相应的继承权;可选择按照本人退休时对应的计发月数计发职业年金月待遇标准,发完为止,同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享有继承权。本人选择任1领取方式后不再更改。  (2)出国(境)定居人员的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可根据本人要求1次性支付给本人。  (3)工作人员在职期间死亡的,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未达到上述职业年金领取条件之1的,不得从个人账户中提前提取资金。  第十条 职业年金有关税收政策,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1条 职业年金的经办管理工作,由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  第十2条 职业年金基金应当委托具有资格的投资运营机构作为投资管理人,负责职业年金基金的投资运营;应当选择具有资格的商业银行作为托管人,负责托管职业年金基金。委托关系确定后,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第十3条 职业年金基金必须与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的自有资产或其他资产分开管理,保证职业年金财产独立性,不得挪作其他用途。  第十4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负责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  第十5条 因执行本办法发生争议的,工作人员可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提请仲裁或者申诉。  第十6条 本办法自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已有规定与本办法不1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7条 本办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负责解释。



6、公务员职业年金是什么东西


职业年金是事业单位和行政单位为工作人员提供的补充养老保险的总称,具体来说就是工作人员和单位在参加事业单位及政府机关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属于单位的福利制度。职业年金所需费用由单位和工作人员个人共同承担。单位缴纳职业年金费用的比例1般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8%;个人缴费比例1般为本人缴费工资的4%,由单位代扣。单位与个人缴费基数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1致。部分事业单位,在根据自身经济水平业务的基础上,为行政机关人员或者公务员进行补充养老保险的总称,它是由国家统1监督的,职业年金由单位和个人按1定比例出资。为公务员提供退休收入保障的养老保险制度。职业年金等多少与公职人员的工作经历、业绩等指标挂钩,具有比较大的的激励特征。员工在退休后才可以享受到职业年金,具有受法律保护延期支付的特点。


公务员职业年金作用


补充养老:职业年金是职工工资的延期,这种延期支付的目的是为未来的退休养老做准备,以避免基本养老保险不够用,对退休后的生活水平带来下降,同时职业年金可以缓解国家财政压力。


福利激励:职业年金把员工的部分工资转移到了退休后,如果把它作为人力资源的手段,就可以给予职工其他薪酬福利方面的激励,提对员工提高工作效率有很大的积极作用,稳定单位劳动力队伍,另1方面也可以用来吸引和留住1些优秀管理和技术人才,提高单位的综合实力。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条 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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