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模待遇,谁有关于离退休干部抚恤金分配的相关文件和法规,重金感谢
1、劳模待遇
省部级劳模待遇具体包括哪些内容? 关于省部级劳模具体应该享受哪些待遇,国家没有做出统1规定,由各省按照有关政策掌握。 (1)2008年1月4日《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中组发〔2008〕2号)下发前,根据《国家公务员奖励暂行规定》(人核培发〔1995〕68号)、《山东省行政奖励表彰规定》(鲁政发〔1998〕62号)、《关于改善和提高离退休劳动模范待遇的通知》(鲁会〔1997〕8号)等文件规定,省部级劳模应享受的待遇包括3项,即在职时给予晋升职务工资档次奖励或1次性给予1000元奖金(两者不重复奖励);退休时仍保持荣誉的,退休费比例可提高5—10%;退休后每月享受80元荣誉津贴(其中,
5、6十年代的省部级劳模,在此基础上每月再增加20元;70年代的省部级劳模在此基础上每月再增加10元)。 (2)2008年1月4日《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中组发〔2008〕2号)下发后受表彰的省部级劳模,应享受的待遇包括4项:即发给1万元奖金;在职时可奖励晋升1个级别工资档次或薪级工资;退休时仍保持荣誉的,退休费比例可提高5—10%;退休后每月享受80元荣誉津贴。
2、谁有关于离退休干部抚恤金分配的相关文件和法规,重金感谢
民政部关于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离退休干部抚恤金发放问题的复函 【颁布机构】 民政部 【发 文 号】 民优函[1999]60号 【颁布时间】 1999-3-24 【实施时间】 1999-3-24 【效力属性】 有效 民政部关于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离退休干部抚恤金发放问题的复函 1994年7月《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工资制度改革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死亡1次性抚恤金计发问题的通知》(民优函[1994]212号) 民政部 人事部 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1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 (民发〔2007〕64号) 1991年国务院决定提高粮油统销价格后,财政部、劳动部、人事部、民政部、国家教委《关于提高粮油统销价格和适当增加职工工资等问题的通知》([1991]财综字第44号)规定,给离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6元;总后勤部《关于军队贯彻国务院调整粮油统销价格后有关补偿问题的通知》([1991]后财字第321号)规定,给军队离退休干部每人每月增加10元,离退休职工和退休志愿兵每人每月增加6元。上列各项均列入离退休费,应计入1次性抚恤金。 《国务院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龄津贴标准的通知》(国发[1991]74号)对离退休人员按离退休前的实际工龄增加的离退休费,应计入1次性抚恤金。 《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的通知》(国发[1992]28号)对离退休人员增离退休费及《军队贯彻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的通知》([1992]后财字第301号)对军队离退休人员增加的离退休费,应计入1次性抚恤金。 今后,军队和国家行政机关离休、退休人员凡按国家规定计入离退休费基数或直接增加的离休、退休费,均应计入1次性抚恤金;除此之外增加的津贴、补贴等项目,不得计入1次性抚恤金。上述规定,从有关文件规定的执行时间起开始执行。(民优发[1992]32号) 1993年国家机关工资制度改革后,工作人员死亡1次性抚恤金计发:国家机关离休、退休人员死亡后,按以下项目计发1次性抚恤金:工资制度改革后,实行职级工资制的离休、退休人员,按本人离休、退休时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本工资、工龄工资之和计发;退休技术工人,按本人退休时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及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奖金之和计发;退休普通工人,按本人退休时的岗位工资及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奖金之和计发。工资制度改革前离休、退休人员,按民政部、财政部民优发[1991]12号、民优发[1992]32号文件规定的项目和国发[1993]79号、国办发[1993] 85号文件规定增加的离休、退休费计发。工资制度改革后,凡国家规定增加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工资、离退休人员的离退费,也应计入1次性抚恤金内。取消1986年对国家机关工资人员病故后1次性抚恤金最高数额不得超过3000元的规定。(民优函[1994]212号) 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1次性抚恤金计发:离休、退休人员死亡1次性抚恤金,1993年9月30日前离休、退休的,计发基数包括以下项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军队和国家机关离退休人员死亡后计发1次性抚恤金应包括项目的通知》(民优发[1991]12号)和《关于军队和国家行政机关离退休人员增加的离退休费计入1次性抚恤金的通知》(民优发[1992]32号)规定的项目;《国务院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国发[1993]7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3个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3]85号)规定增加的离休、退休费。1993年10月1日后离休、退休的,计发基数为本人离休、退休时的职务(技术等级)工资与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津贴之和。今后按国家规定增加的离休、退休费,计入死亡1次性抚恤金。死亡1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仍按现行规定执行,即:批准为革命烈士的,为本人生前40个月工资;因公死亡的,为本人生前20个月工作;病故的,为本人生前10个月工资。取消1986年对病故后1次性抚恤金最高数额不得超过3000元的规定(人薪发[1994]48号) 可把我累坏了,我妈是民政局的.你要有什么事,可以在我回答结束我继续向我提问.我会尽量给你满意答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