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为国家公务员,在国家建设项目上有一定职权。乙为其妻,无业。丙、丁、戊三人经常与乙“聚会”,为了拿到项目...,公务员可以当公益性建设工程项目的法人代表吗?

甲为国家公务员,在国家建设项目上有1定职权。乙为其妻,无业。丙、丁、戊3人经常与乙“聚会”,为了拿到项目...



1、甲为国家公务员,在国家建设项目上有1定职权。乙为其妻,无业。丙、丁、戊3人经常与乙“聚会”,为了拿到项目...

正确答案:乙的行为在我国的实践中依受贿罪的共犯论处但是这种处理到目前为止尚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和理论。犯罪构成是刑法的主要理论之1它是刑法规定的决定某1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1切客观要件与主观要件的有机整体。犯罪构成具有法定性、主客观同1性和社会危害性。根据刑法理论的通说犯罪构成有4个方面的共同要件即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与犯罪主观要件。我国刑法第385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罪论处。第388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罪处。这是我国刑法关于受贿罪规定其中包括经济受贿和斡旋受贿等以受贿罪处的情形。受贿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声誉和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受贿有两种基本形式1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即索贿;2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受贿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受贿罪的主观方面是具有受贿的故意。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家属能不能单独成为受贿罪的主体我国法律中未有明确规定。在国外的刑法理论中将之称为“身份共犯”将其归为适格主体的共犯。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行为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可以构成贪污罪共犯。但关于受贿罪没有类似规定因此只能从共同犯罪的理论来看公务员的妻子乙与该公务员甲有共同的受贿故意虽然具体是由乙来实施的但构成受贿罪的共同犯罪。 乙的行为在我国的实践中依受贿罪的共犯论处,但是这种处理到目前为止,尚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和理论。犯罪构成是刑法的主要理论之1,它是刑法规定的,决定某1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1切客观要件与主观要件的有机整体。犯罪构成具有法定性、主客观同1性和社会危害性。根据刑法理论的通说,犯罪构成有4个方面的共同要件,即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与犯罪主观要件。我国刑法第385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罪论处。第388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罪处。这是我国刑法关于受贿罪规定,其中包括经济受贿和斡旋受贿等以受贿罪处的情形。受贿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声誉和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受贿有两种基本形式,1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即索贿;2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受贿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受贿罪的主观方面是具有受贿的故意。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家属能不能单独成为受贿罪的主体,我国法律中未有明确规定。在国外的刑法理论中,将之称为“身份共犯”,将其归为适格主体的共犯。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行为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可以构成贪污罪共犯。但关于受贿罪没有类似规定,因此,只能从共同犯罪的理论来看,公务员的妻子乙与该公务员甲有共同的受贿故意,虽然具体是由乙来实施的,但构成受贿罪的共同犯罪。

公务员可以当公益性建设工程项目的法人代表吗?



2、公务员可以当公益性建设工程项目的法人代表吗?

公务员可以当公益性建设工程项目的法人代表,但公务员禁止担任经营公司法人代表或兼职从事营利性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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