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公务员的人事档案什么情况下会被什么人看?主要看什么内容?公务员报名人事档案存放单位填什么
1、机关公务员的人事档案什么情况下会被什么人看?主要看什么内容?
您好,中公教育为您服务。调动的时候、组织部的人会看,招录的时候也会将相关资料提交给所在单位处室负责人看,虽然档案平时都是密封的,但就是个形式,看什么内容就没数了。如有疑问,欢迎向中公教育企业知道提问。
2、公务员报名人事档案存放单位填什么
报考国家公务员考试时,应填写自己的档案所在地,人事档案存放单位怎么填写这个问题来说,不同的情况需要不同对待,比如说对于应届毕业生,档案1般是在学校,填写学校名称即可。如果是已经参加工作人员,档案1般在所服务的单位,就填写工作单位的全称。如果是毕业待就业人员,应填写户籍所在地的劳动人事部门。档案是不能放在自己手里的,有部分高校会在毕业的时候把档案给学生,让学生自己带到生源地人社局去存档,但是有1部分人社局因为有报到证会接受,有的因为没有报到证以及根据规定不接受自己携带的档案,所以会放在自己手里。还有1部分就是非全日制的自考,函授的档案都是没办法存到人社局去的,只能在自己手里。如果我们在毕业之后,档案还在自己手中的同学,1定要提前处理好自己的档案,任何个人不得保存档案。人事档案1定要在专业档案管理机构中保存。如果将档案保存在手中,那么就会因为材料没有及时更新而失去作用,这个时候的档案由于变成了死档案,在大家公务员考试的期间,将无法顺利通过政治审查,这样就会给我们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
3、公务员政审,考察人事档案什么内容?
录用考核中发现有下列情况之1者,视为考核不合格:
1、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有抵触行为的;
2、受过刑事处分的;
3、受行政处分未解除处分的;受党内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未满1年,受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未满两年的;
4、有流氓、盗窃、贪污、赌博、诈骗等不法行为的;
5、组织纪律松懈,经常违反本单位规章制度的;
6、1年内病假累计超过两个月的;
7、超计划生育的;
8、有其它不宜到机关工作的问题。考核工作程序:
1、组织准备。有关政府人事部门会同用人单位根据考核任务,组成考核工作班子,研究制定考核实施方案,落实工作人员,组织若干考核小组。考核小组必须有两名以上人员组成,并须经必要的培训。
2、考察。各考核小组分赴有关单位对被考核人进行考察。考察1般采取查阅档案、听取所在单位领导或组织情况介绍、个别谈话、召开座谈会等形式进行。考核小组根据考察情况,按照考核标准进行测评,并写出考察报告,提出考察结果意见。考察报告要求全面客观地反映被考核人的情况,并附必要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要求有证明人签字或加盖有关单位公章。
3、审核。考核工作班子审核考核小组提出的考察报告和考核结果意见,集体研究后确定考核结果,并由用人单位负责通知被考核者本人,并作为决定是否录用的重要依据。公务员录用考核工作必须贯彻执行回避制度,工作人员如有亲属在被考核人之列,应在所涉及的工作中实行回避。各级政府人事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加强对公务员录用考核工作的领导,选派党性强、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的人员参加考核工作。同时,要采取必要的公开措施,接受社会监督。严禁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杜绝拉关系、走后门等不正之风第1条 为进1步规范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工作,根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办法》、《关于地方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实行省级统1招考的意见》,制定本规定。第2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考核和政审工作。第3条 笔试、面试、体检、体能、心理素质测评均合格的人员,按照综合总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由省级公安机关商省级录用主管机关,以计划录用名额1:1的比例确定人选进行考核和政审。不足部分,按照综合总成绩顺序依次递补。第4条 考核和政审的内容包括:政治思想表现、道德品质、工作能力、工作实绩、缺点和不足、回避的关系以及直系血亲和对本人有重大影响旁系血亲的情况等。第5条 考核和政审工作由省级公安机关统1领导,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按照省级公安机关的要求组织实施。第6条 考核和政审工作应当遵循领导评价与群众评价相结合、组织考核与被考核人意见相结合、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原则,做到客观、全面、公正。第7条公安机关应当成立若干考核和政审工作小组,具体实施考核和政审工作。每个工作小组1般由2人以上组成,其成员从公安机关内部产生。第8条 考核和政审工作小组成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中共党员;了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熟悉公安工作,具有3年以上公安工作经验;具有良好的个人修养,心理健康,公道正派,责任心强。第9条 考核和政审工作人员与被考核和政审对象有亲属关系的,应当回避。第十条 考核和政审的主要方法:向考核和政审对象本人及所在单位、学校的保卫部门、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的派出所、居(村)委会了解情况;向考核和政审对象的主要直系亲属所在单位领导、同事、人事部门和村(居)委会、村(居)民代表、派出所了解情况;对其他有关人员个别访问;查阅本人档案及有关资料;公示被考核和政审对象的名单。第十1条 考核和政审工作结束后,考核和政审工作小组应当写出署名的书面考核和政审报告,提出考核和政审意见。第十2条 各级公安机关的考核和政审工作,应当接受上级公安机关和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认真受理群众和考生的检举、申诉和控告,并按照规定的管理权限处理。对违反工作纪律的人员,应当根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第十3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