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体检录用通用标准是什么?公务员体检录用通用标准是什么?
1、公务员体检录用通用标准是什么?
《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是人事部、卫生部在总结各地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根据国家机关工作的需要,坚持尊重科学的原则,在充分调查研究并广泛听取医学专家、法律专家、从事录用工作人员等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本着以人为本的理念,制定的体检通用标准。具体内容: 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 第1条 风湿性心脏病、心肌病、冠心病、先天性心脏病、克山病等器质性心脏病,不合格。先天性心脏病不需手术者或经手术治愈者,合格。 遇有下列情况之1的,排除心脏病理性改变,合格: (1)心脏听诊有生理性杂音; (2)每分钟少于6次的偶发期前收缩(有心肌炎史者从严掌握); (3)心率每分钟5O-60次或100-110次; (4)心电图有异常的其他情况。 第2条 血压在下列范围内,合格: 收缩压90mmHg-140mmHg(12.00-18.66Kpa); 舒张压60mmHg-90mmHg (8.00-12.00Kpa)。 第3条 血液病,不合格。单纯性缺铁性贫血,血红蛋白男性高于90g/L、女性高于80g/L,合格。 第4条 结核病不合格。但下列情况合格: (1)原发性肺结核、继发性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临床治愈后稳定1年无变化者; (2)肺外结核病: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淋巴结核等,临床治愈后2年无复发,经专科医院检查无变化者。 第5条 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性肺气肿、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不合格。 第6条 严重慢性胃、肠疾病,不合格。胃溃疡或十2指肠溃疡已愈合,1年内无出血史,1年以上无症状者,合格;胃次全切除术后无严重并发症者,合格。 第7条 各种急慢性肝炎,不合格。乙肝病原携带者,经检查排除肝炎的,合格。 第8条 各种恶性肿瘤和肝硬化,不合格。 第9条 急慢性肾炎、慢性肾盂肾炎、多囊肾、肾功能不全,不合格。 第十条 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等内分泌系统疾病,不合格。甲状腺功能亢进治愈后1年无症状和体征者,合格。 第十1条 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夜游症、严重的神经官能症(经常头痛头晕、失眠、记忆力明显下降等),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者,不合格。 第十2条 红斑狼疮、皮肌炎和/或多发性肌炎、硬皮病、结节性多动脉炎、类风湿性关节炎等各种弥漫性结缔组织疾病,大动脉炎,不合格。 第十3条 晚期血吸虫病,晚期丝虫病兼有橡皮肿或有乳糜尿,不合格。 第十4条 颅骨缺损、颅内异物存留、颅脑畸形、脑外伤后综合征,不合格。 第十5条 严重的慢性骨髓炎,不合格。 第十6条 3度单纯性甲状腺肿,不合格。 第十7条 有梗阻的胆结石或泌尿系结石,不合格。 第十8条 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艾滋病,不合格。 第十9条 双眼矫正视力均低于0.8(标准对数视力4.9)或有明显视功能损害眼病者,不合格。 第2十条 双耳均有听力障碍,在佩戴助听器情况下,双耳在3米以内耳语仍听不见者,不合格。 第2十1条 未纳入体检标准,影响正常履行职责的其他严重疾病,不合格。扩展资料: 公务员,全称为国家公务员,是各国负责统筹管理经济社会秩序和国家公共资源,维护国家法律规定,贯彻执行相关义务的公职人员。在中国,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公务员体检录用通用标准(试行)。
2、公务员体检录用通用标准是什么?
《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是人事部、卫生部在总结各地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根据国家机关工作的需要,坚持尊重科学的原则,在充分调查研究并广泛听取医学专家、法律专家、从事录用工作人员等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本着以人为本的理念,制定的体检通用标准。具体内容: 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 第1条 风湿性心脏病、心肌病、冠心病、先天性心脏病、克山病等器质性心脏病,不合格。先天性心脏病不需手术者或经手术治愈者,合格。 遇有下列情况之1的,排除心脏病理性改变,合格: (1)心脏听诊有生理性杂音; (2)每分钟少于6次的偶发期前收缩(有心肌炎史者从严掌握); (3)心率每分钟5O-60次或100-110次; (4)心电图有异常的其他情况。 第2条 血压在下列范围内,合格: 收缩压90mmHg-140mmHg(12.00-18.66Kpa); 舒张压60mmHg-90mmHg (8.00-12.00Kpa)。 第3条 血液病,不合格。单纯性缺铁性贫血,血红蛋白男性高于90g/L、女性高于80g/L,合格。 第4条 结核病不合格。但下列情况合格: (1)原发性肺结核、继发性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临床治愈后稳定1年无变化者; (2)肺外结核病: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淋巴结核等,临床治愈后2年无复发,经专科医院检查无变化者。 第5条 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性肺气肿、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不合格。 第6条 严重慢性胃、肠疾病,不合格。胃溃疡或十2指肠溃疡已愈合,1年内无出血史,1年以上无症状者,合格;胃次全切除术后无严重并发症者,合格。 第7条 各种急慢性肝炎,不合格。乙肝病原携带者,经检查排除肝炎的,合格。 第8条 各种恶性肿瘤和肝硬化,不合格。 第9条 急慢性肾炎、慢性肾盂肾炎、多囊肾、肾功能不全,不合格。 第十条 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等内分泌系统疾病,不合格。甲状腺功能亢进治愈后1年无症状和体征者,合格。 第十1条 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夜游症、严重的神经官能症(经常头痛头晕、失眠、记忆力明显下降等),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者,不合格。 第十2条 红斑狼疮、皮肌炎和/或多发性肌炎、硬皮病、结节性多动脉炎、类风湿性关节炎等各种弥漫性结缔组织疾病,大动脉炎,不合格。 第十3条 晚期血吸虫病,晚期丝虫病兼有橡皮肿或有乳糜尿,不合格。 第十4条 颅骨缺损、颅内异物存留、颅脑畸形、脑外伤后综合征,不合格。 第十5条 严重的慢性骨髓炎,不合格。 第十6条 3度单纯性甲状腺肿,不合格。 第十7条 有梗阻的胆结石或泌尿系结石,不合格。 第十8条 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艾滋病,不合格。 第十9条 双眼矫正视力均低于0.8(标准对数视力4.9)或有明显视功能损害眼病者,不合格。 第2十条 双耳均有听力障碍,在佩戴助听器情况下,双耳在3米以内耳语仍听不见者,不合格。 第2十1条 未纳入体检标准,影响正常履行职责的其他严重疾病,不合格。扩展资料: 公务员,全称为国家公务员,是各国负责统筹管理经济社会秩序和国家公共资源,维护国家法律规定,贯彻执行相关义务的公职人员。在中国,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公务员体检录用通用标准(试行)。
3、公务员体检录用通用标准是什么?
《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是人事部、卫生部在总结各地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根据国家机关工作的需要,坚持尊重科学的原则,在充分调查研究并广泛听取医学专家、法律专家、从事录用工作人员等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本着以人为本的理念,制定的体检通用标准。具体内容: 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 第1条 风湿性心脏病、心肌病、冠心病、先天性心脏病、克山病等器质性心脏病,不合格。先天性心脏病不需手术者或经手术治愈者,合格。 遇有下列情况之1的,排除心脏病理性改变,合格: (1)心脏听诊有生理性杂音; (2)每分钟少于6次的偶发期前收缩(有心肌炎史者从严掌握); (3)心率每分钟5O-60次或100-110次; (4)心电图有异常的其他情况。 第2条 血压在下列范围内,合格: 收缩压90mmHg-140mmHg(12.00-18.66Kpa); 舒张压60mmHg-90mmHg (8.00-12.00Kpa)。 第3条 血液病,不合格。单纯性缺铁性贫血,血红蛋白男性高于90g/L、女性高于80g/L,合格。 第4条 结核病不合格。但下列情况合格: (1)原发性肺结核、继发性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临床治愈后稳定1年无变化者; (2)肺外结核病: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淋巴结核等,临床治愈后2年无复发,经专科医院检查无变化者。 第5条 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性肺气肿、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不合格。 第6条 严重慢性胃、肠疾病,不合格。胃溃疡或十2指肠溃疡已愈合,1年内无出血史,1年以上无症状者,合格;胃次全切除术后无严重并发症者,合格。 第7条 各种急慢性肝炎,不合格。乙肝病原携带者,经检查排除肝炎的,合格。 第8条 各种恶性肿瘤和肝硬化,不合格。 第9条 急慢性肾炎、慢性肾盂肾炎、多囊肾、肾功能不全,不合格。 第十条 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等内分泌系统疾病,不合格。甲状腺功能亢进治愈后1年无症状和体征者,合格。 第十1条 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夜游症、严重的神经官能症(经常头痛头晕、失眠、记忆力明显下降等),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者,不合格。 第十2条 红斑狼疮、皮肌炎和/或多发性肌炎、硬皮病、结节性多动脉炎、类风湿性关节炎等各种弥漫性结缔组织疾病,大动脉炎,不合格。 第十3条 晚期血吸虫病,晚期丝虫病兼有橡皮肿或有乳糜尿,不合格。 第十4条 颅骨缺损、颅内异物存留、颅脑畸形、脑外伤后综合征,不合格。 第十5条 严重的慢性骨髓炎,不合格。 第十6条 3度单纯性甲状腺肿,不合格。 第十7条 有梗阻的胆结石或泌尿系结石,不合格。 第十8条 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艾滋病,不合格。 第十9条 双眼矫正视力均低于0.8(标准对数视力4.9)或有明显视功能损害眼病者,不合格。 第2十条 双耳均有听力障碍,在佩戴助听器情况下,双耳在3米以内耳语仍听不见者,不合格。 第2十1条 未纳入体检标准,影响正常履行职责的其他严重疾病,不合格。扩展资料: 公务员,全称为国家公务员,是各国负责统筹管理经济社会秩序和国家公共资源,维护国家法律规定,贯彻执行相关义务的公职人员。在中国,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公务员体检录用通用标准(试行)。
4、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是什么
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是在公务员入职前进行的体检标准范围。规定了即将入职的公务员各项检测指标的量化范畴,包括心率、心电图、血压、血液系统疾病在内的2十1条标准。用人单位和考生对体检结论有疑问时,允许提出复检要求。公务员录用体检:公务员录用体检要在录用主管机关指定的县级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医院要切实负起责任,选拔业务精湛、作风过硬的医务人员从事体检工作。主检医师应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负责体检的医务人员要坚持原则,严格执行体检标准。主检医生要根据体检情况作出体检结论。体检医院要加盖公章。在体检中遇到疑难问题时,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和承担体检工作的医院要妥善处理。对于难以确诊的疾病,医院可组织专家做进1步的检查。用人单位和考生对体检结论有疑问时,允许提出复检要求。复检要求应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日内提出。复检只能进行1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